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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德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学习会议工作规则

来源:承德市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2-08-15 16:53:10 阅读量:23017

第一条  为进一步推动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,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,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,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,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(党组)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》、《河北省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工作规则》,结合市纪委监委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 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,是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,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、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,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平台,必须坚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为重要议事日程,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,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。

第三条  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市纪委书记(监委主任)、副书记(监委副主任)、其他常委会委员和监委委员组成。委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固定列席人员,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员范围和参会范围。

第四条  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对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。

市纪委书记(监委主任)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,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,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,提出学习要求,主持集体学习研讨,指导督促中心组成员的学习。市纪委书记(监委主任)不能参加学习时,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代行职责。

负责机关党委工作的副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,主要职责是及时提出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,完善学习制度,配合市纪委书记(监委主任)做好学习的相关工作。

市纪委监委其他班子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,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,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。

第五条  机关党委负责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,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。宣传部、办公室、组织部等部门人员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。学习秘书服务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,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、准备学习资料、印发学习通知、协调学习事务等。

第六条  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:

(一)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,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。

(二)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。

(三)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。

(四)国家法律法规。

(五)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(六)党史、新中国史、改革开放史、社会主义发展史。

(七)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、科技、军事、外交、民族、宗教等方面知识。

(八)新时代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。

(九)党中央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,省委、省纪委监委和市委要求学习的其它重要内容。

第七条  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,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:

(一)集体学习研讨。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。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、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,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。适当组织专题讲座、辅导报告、现场观摩学习。

(二)个人自学。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个人自学作为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的基础,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,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,明确学习重点,研读必要书目,下功夫刻苦学习。发挥“关键少数”的示范和表率作用,自觉学习、带头学习,带动机关大兴学习之风。

(三)专题调研。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,深入基层,深入群众,扎实开展调查研究,深化理论学习。

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、报告会等学习活动,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,拓宽学习渠道,提升学习效果。

第八条  市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,每季度围绕1至2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认真研讨,根据党中央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、省纪委监委、市委决策部署,结合年度学习计划,由委机关党委提出每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建议方案,明确学习主题、提出发言人选,按程序报市纪委书记(监委主任)审定。发言人根据学习主题、分管工作确定。

第九条 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集体学习研讨有关资料及考勤记录、发言材料、调研报告、体会文章应当归入学习档案。机关党委及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。

第十条  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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